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民歌榜》“听众喜爱的歌手”评选活动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是我国民歌演唱、创作和传播领域中学术和艺术层次较高的一项评选活动,在民族音乐界颇具影响,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品牌效应。
第二条 《中国民歌榜》“听众喜爱的歌手”评选活动将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为构建***社会服务的原则,发展和弘扬中华民族先进文化。通过评选活动促进多出精品,鼓励原创作品,推动中国民族音乐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三条 《中国民歌榜》“听众喜爱的歌手”评选活动征集范围是正式发表的、优秀的中国民族歌曲作品。
第四条 《中国民歌榜》“听众喜爱的歌手”评选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中国民歌榜》“听众喜爱的歌手”评选活动评选活动定于2010年5月启动。
第二章 评奖原则
第五条 《中国民歌榜》“听众喜爱的歌手”评选活动确立“公正、公平、公开”的评选宗旨,突出评选活动的市场导向性、行业专业性和艺术权威性,积极推动民族原创音乐和民族民间音乐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中国民歌榜》“听众喜爱的歌手”评选活动遵循“艺术成就高、受众覆盖广、社会影响大”的评审标准,通过严谨详尽的评选规范与程序对每一首选送作品进行客观公正的评选。
第七条 凡是于2008年1月至2010年度(截止到2010年4月底)期间,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民歌榜》栏目上榜的民歌作品,均自动成为《中国民歌榜》“听众喜爱的歌手”评选活动参评作品。同时,组委会在全国范围征集在2008年1月至2010年度(截止到2010年4月底)正式播出(或发表)的,但未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民歌榜》栏目上榜的民歌作品参与评选活动。
第三章 评奖机构
第八条 《中国民歌榜》“听众喜爱的歌手”评选活动成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全面领导本届评选工作。组委会由主办单位的代表组成。组委会设主席二名,副主席二名,秘书长三名,副秘书长二名,成员若干名。
第九条 组委会下设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评委会负责根据推选名单评选出所设奖项的获奖名单,同时负责对评奖过程和结果保密。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执委会是执行组委会有关《中国民歌榜》“听众喜爱的歌手”评选活动系列活动的决策和要求,作为组委会的具体办事和执行机构,保证本届评选活动的顺利进行并对下设的办事机构进行具体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执委会负责本届《中国民歌榜》“听众喜爱的歌手”评选活动的提名、统计、评选、颁奖等环节事务性工作的组织和运转保障,为评委会提供服务,包括评选活动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以及配套的对外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由《中国民歌榜》“听众喜爱的歌手”评选活动组委会聘请的评委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是:
1.唱片、音乐等行业,有较高艺术成就的专家、艺术家、创作人、制作人等;
2.业内有影响的乐评人、策划人、媒体人代表;
第十二条 评委须在业界有良好的口碑,认同并遵守本届评选活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本人不得被提名为本届《中国民歌榜》“听众喜爱的歌手”评选活动(综合奖除外)获奖者。本届评委的任职资格在本届评选活动结束后自动终止。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十三条 本着促进中国民族音乐发展、鼓励原创的精神,并使《中国民歌榜》“听众喜爱的歌手”评选活动的奖项设置科学合理,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本届《中国民歌榜》“听众喜爱的歌手”评选活动将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努力打造中国民族音乐权威大奖。
第十四条 本届 《中国民歌榜》“听众喜爱的歌手”评选活动具体设置为十二个奖项。奖项设置及获奖数量见《奖项设置表》。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五条 《中国民歌榜》“听众喜爱的歌手”评选活动评选由征集、初评(提名)、复评(终评)、揭晓四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 作品征集办法:
凡是在2008年1月至2010年度(截止到2010年4月底)正式播出(或发表)的,但未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民歌榜》栏目上榜的民歌作品,均可参与作品征集活动。所有参评作品须于2010年6月15日-7月10日期间,向组委会递交完整作品资料。资料包括:参评歌曲音频,作品及主创介绍(文字与图片),视频资料等。所有参评作品,须由相关著作权人与组委会签订著作权使用协议后,方能参与评选活动。
第十七条 初评(提名办法):
所有参评作品将于2010年6月15日开始,通过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民歌榜》栏目及活动官方网站对社会公布,并开通网络等听众票选平台,听众票选持续30天。听众票选结束后统计各奖项得票数前3名,产生作品提名名单,并在票选结束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票选结果。初评票选结果带入终评阶段。
第十八条 复评(终评)办法:
提名名单产生后,由评委会根据认定的提名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每个评委拥有一票权利,不得代投。
最终结果以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参评作品最终得分=评得票数/初评参与人数+评委投票数/评委参与人数
参赛作品得分满分为2分,根据得分多少依次排序,取得分最高者作为奖项得主。
奖项不设并列,如遇分数相同,重新进行评委票选计算得分。
第十九条 揭晓规则
终评结果得出后,对结果进行保密封存,统一于《中国民歌榜》“听众喜爱的歌手”评选活动揭晓晚会现场解密公布,并现场颁奖。
第二十条 整个评选过程经评选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一条 评选过程中如遇重大争议,由执委会与评委会协商后,交组委会最终裁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民歌榜》“听众喜爱的歌手”评选活动组委会,组委会有权根据情况对本规则中条款进行修改,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