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嫌虚假代言被诉的名人鲜见有被判败诉承担侵权责任的。这种结果归因于我国现行《广告法》仅仅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侵权责任,对于自然人作为产品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没有相应规定,因此消费者在维权时便在适用法律上遭遇窘境。
日前,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人员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其中一个重要变化是,通过设立“广告其他参与者”的概念,广告代言人将作为主体被监管,并对其代言的广告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新法能否成为明星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从根本上杜绝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部分明星经纪人和相关法律专家。
新法让明星更自律
杨旭(任泉、陈思成的经纪人)说:“如果公众人物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泯灭良知,对社会而言,将是灾难性的后果。只有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才能促使行业更规范,让名人代言能够有法可依。”
刘美(苗圃的经纪人)说:“新法不仅对明星本人有约束作用,促使他们更自律,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保护了那些一直合法代言的明星的利益。”
监管明星代言治标不治本
王海(郭德纲的经纪人)说:“我们毕竟不是专业机构,在对商品的判断上很难做到万无一失,这需要更多的商家、相关部门一起努力,绝不仅仅针对明星。”
国鹏律师事务所的李宁律师说:“在韩国,很多明星都频繁地出现在各类电视广告中,但是有关虚假广告的问题却很少发生,这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广告的预审制,即由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进行预审。该机构由1个制定审议标准的委员会和3个审议委员会构成,每个审议委员会由来自各领域的7名专家组成,分别负责对各类介质传播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若想从源头上解决虚假广告的问题,需要政府和行业自律组织建立预审机构来规范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从而解除相关各方对潜在风险的担忧,也为名人明星卸掉了沉重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马竞宇 孙晓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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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广告词必须反映代言人真实的意见、想法和使用经验,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
日本: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本人会向社会公开道歉,会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等。
法国:在法国播放的广告大都注重依靠新奇创意来突出产品品质,很少靠名人代言来拉动人气。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