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丹丹(资料图片)
晨报讯(记者 颜斐)代言合约期满后,汕头市未来食品有限公司逾期仍使用宋丹丹的肖像做形象代言人,为此被一审法院判处赔偿宋丹丹经济损失18万元。随后未来公司提起上诉,近日此案二审在市二中院开庭,宋丹丹的代理人称,其实18万元远低于宋丹丹的实际损失,也远低于同类判例中赔偿数额,未来公司因侵权而获益,其上诉没有道理。
宋丹丹诉称,2007年5月8日,她与未来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广告代言合同,合约期限届满前,双方在续约条件上未达成一致,合约到期终止。但未来公司并没有停止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其肖像和签名的行为,于2010年1月生产并上市销售的加文黑芝麻糊和吉百氏营养麦片外包装上均使用了“形象代言人:宋丹丹”字样以及她的肖像,上述产品直至2010年10月仍然在市面上销售。宋丹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约终止后,未来公司无权再使用其肖像做代言人,故起诉索赔100万余元。
未来公司辩称,合约到期后,公司已经停止使用印有宋丹丹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外包装,并启用新的印刷版面。即使侵权事实存在,公司对宋丹丹的名誉和正常生活也不造成任何影响。此外,合约期满前投放市场的产品,很难保证在合约期满后立即销售完毕,也不能排除某些经销商为处理库存商品擅自更改生产日期。公司没有侵权的故意,故宋丹丹索赔没有依据。
一审判决后,未来公司提起上诉。昨天的庭审中,宋丹丹的代理人则表示,原审法院判决其支付18万元远低于宋丹丹的实际损失,也远低于同类判例中赔偿数额,未来公司因侵权而获益,反称判决金额过高,其上诉没有道理。据悉,双方都同意调解,法庭将于庭外主持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