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昨天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夏萨沙经传唤未出庭应诉,相关证据无法提交,法院认定夏萨沙的言论已构成对张馨予名誉权的侵害,责令其在指定媒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6万余元。
2012年9月2日,夏萨沙发了这样一条微博:“张馨予原名张燕,当初在无锡某夜总会坐台,后转到杭州某夜总会坐台,杭州红牌,出台很贵,起码3000元。”
气愤至极的张馨予遂于2012年9月7日在北京召开谣言澄清记者会。随后,张馨予的代理律师将夏萨沙诉至朝阳法院,索赔50.5万元。
此案在朝阳法院立案后,法庭多次给被告夏萨沙发送司法专邮均被退回,夏萨沙也在微博中称不知被起诉。
今年2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馨予亲自出庭,被告席上则空无一人,夏萨沙未到庭应诉。
昨天上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用户夏萨沙在微博中宣称,张馨予“当初在无锡乐巢夜总会坐台”、“出台起码三千元”,并以“张鸡”指称张馨予,且在张发出《律师函》后仍持续发布带有贬损之意的微博。
法院称,微博所用词汇明显具有侮辱性,内容也足以使他人对张馨予的经历、职业和形象产生负面认识。此外,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夏萨沙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也未就相关事实提交证据,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宝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