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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与父亲李双江(资料图)
7月18日报道 这是一个让人有点匪夷所思的结论:
当某学校公示受资助学生的隐私信息时,679位受访者中,超六成人认为此举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孩子的隐私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而当一个“星二代”触犯法律,他的隐私信息被网友不断披露时,超七成人却给出“应该披露”的答案。
为何在同一个问题上的态度,会有如此大的差异?
“当未成年人的父辈拥有巨大的社会资源时,公众担心权力滥用带来社会不公,这是七成人忽视法律存在而支持披露隐私信息的根本原因。”中南大学“升华学者”特聘教授许中缘这样解释。
真正了解隐私权的人不到三成
这是一份由联合大湘网所做的调查:679位受访者中,成年人占91.31%,74.67%的人有大学及以上文化。
什么是隐私权?给受访者列出的“私人住址和联系方式”、“TA的日记、信件”和“TA喜欢看的博客”等选项中,我们发现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真正了解的,仅占28.28%。
在中南大学“升华学者”特聘教授许中缘看来,公众的隐私权“从来少认识,一直缺保护”。
2006年底,永州一名未成年少女被诱骗卖淫后被家人寻获,其后关于她“基本丧失生育能力”、“染上性病”甚至“一月发病四次”等信息不断见诸网络。而北京李某某在事发后,个人信息也不断被披露。
“我国对隐私权的规定是很模糊的,因为无‘民法典’,而‘民法通则’对隐私权范畴无明确界定,造成公众并不太了解隐私权。”律师朱明勇说。
两则案例在公众心中的差异性
在上述背景下,公众怎样看待未成年人隐私信息保护?不妨先看两则案例:
“星二代”、未成年人李某某涉嫌强***,因担心他父母运用社会资源为他脱罪,有网友将他的个人隐私信息在网上披露。
一批热心人决定资助某职业技术学校的贫困生,学校“阳光操作”将这批未成年人的信息公示,有些学生患病情况如隐秘的残疾等信息也被公示。
调查表明:赞成披露李某某的隐私信息的人占72.90%,“隐私不等于隐瞒”;而“阳光操作”中反对公示学生隐私的人占62.74%。
法学界关于披露李某某隐私信息的争论也在进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杨立新指出,牺牲公众知情权而不能牺牲未成年人保护,“公众知情权不能满足,仅仅牺牲的是公众‘知’的权利和监督功能;但如果牺牲未成年人的保护,则牺牲的是祖国的未来”。
“对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权进行保障是不容忽视,但即便是重视,也不意味着保护力度的无限放大。”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曹艳芝认为,信息公开并不一定会不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曹艳芝说,李某某的父母亲因代理律师未做无罪辩护而解雇他们等动作,让公众不得不担心“隐私一旦发展成隐瞒,则存在徇私枉法的危险”。
公众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为何“因人而异”
“法网恢恢。我们不能因担心他可能会逃脱罪责,就不顾隐私权违法公开别人的信息。”官方QQ800096360粉丝、资深网友“观复”并不赞成披露隐私。
网友“格桑花开”认为,公众人物的子女,必然会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个人信息披露有助于公众监督名人以名谋私,避免案件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进行暗箱操作。
公众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为何会“因人而异”?公众人物的子女为何会引起特别关注?
“掌握大量社会资源的人及家人涉罪后,他们会借助手中的资源,通过非正常途径来施加影响,造成权力滥用,引发社会不公。这是公众对权力滥用的恐惧,不是对某个人的偏见。”湖南大学法学院公共管理系助理教授裘丽博士说。
不过,许中缘认为,法律缺乏对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明确界定,让个人隐私保护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人肉搜索的出现并大肆运用与对个人隐私信息的肆意披露,就是因为法律对上述两种权利没有很好界定的证明。
48.90%的受访者认为,是社会不公带来对知情权的追求和对隐私权的忽视,迫使公众对某些人穷追不舍。35.20%的人认为是现行法律对隐私权和知情权的规定相对模糊和缺失引起的。
[专家观点] 应加快立法明确隐私权和知情权范围
中南大学“升华学者”特聘教授许中缘遇到一位朋友,朋友问他:你现在住哪里呀。
许中缘哈哈一笑:还住老地方。
“我们的习俗是,见面习惯先问吃了没、住哪里等问题,其实这是隐私,而我们却从不注意。”在许中缘看来,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不注重的,隐私权是其中之一。
出现这样的问题,许中缘认为跟我国历史发展有关。“从法制的角度讲,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公开的私人信息,都算是隐私,应予以保护。”他说。
如何确保未成年人乃至成年人的隐私受到应有的保护?41.68%的受访者认为应“促进社会公平”,38.00%的人表示“法律应明确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关系不含糊”。
“担心权力寻租,以致个人隐私不断被披露,如果不能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让社会情绪得到有效释放,今天解决了李某某的隐私权,明天我们还会出现王某某的隐私被披露的问题。”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裘丽说。
对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又不至于对公众隐瞒关键的问题,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曹艳芝认为,需要根据“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看“隐私权主体是谁”来决定。
她认为,公众人物从其知名度中获得巨大的社会经济、政治利益,自然应该忍受部分隐私权受到媒体或社会的过分关心而带来的烦恼。“当知情权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只要满足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的需要,公众人物隐私权就应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在曹艳芝看来,加快立法,明确公民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和具体范围,将处理二者之间关系的细化,是当务之急。“加强正常信息公开,比如说政务信息公开,提高公众信任度,只有当公众知情权得到保障,公众才不会过多关注公民隐私,”她说,公众知情权实际上反映了公民的社会监督权利,社会公平得到保证,公民的个人隐私才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