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被重申

2013/7/18 12:06:51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根据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2004年起施行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指出,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

  对于昨天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一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局长张宏森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早已于2006年实行(总局52号令),之前曾有一段时间要求审查剧本,但近几年只要求看1500字的剧本梗概。”对于剧本审查的松绑,电影人表示明确政策是件好事。

  张宏森解释,此次是重新明确。根据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管理规定指出,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抄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将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而此前,我国实行的是电影剧本(梗概)立项——而非备案制度。2004年起施行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指出,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此外,根据2006年的管理规定,“非一般题材”电影指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拍摄这些影片,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广电总局2010年发布的《关于电影全面实行“一备二审制”的公告》重申,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电影制片单位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工作,并及时向广电总局上报备案情况;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和中外合作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电影剧本后,按相关管理规定报广电总局进行立项审批。对于“一般题材”的界定,相关人士表示:“除了涉及少数民族、宗教、外交、司法等特殊内容的影片需要审查剧本外,其它电影都属于该范畴,无需审查剧本。此外,对于梗概主题表达模糊不清的剧本,也会要求审查剧本。”

  电影剧本审查制度的正式松绑在不少电影导演来看是一件好事。谢飞导演在接受访问时就表示,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是国有制片厂体系,大部分电影剧本都是厂里审查,拍完电影后才送电影局审查。对于政策明确变化,谢飞认为,公示也可提醒电影公司减少相同题材的重复,“电影局梗概公示可起一定作用,只是传播效果不行。最好由行业协会来管理,比如有公司写岳飞的剧本,然后进行版权注册和公示,其他公司看到这家公司的剧本后,也可写继续岳飞的剧本,但拍不拍就由公司自己来衡量。”王小帅导演在接受访问时表示,其实早在2003年他就听说过不用审查剧本,1500字的梗概就可以立项,“虽这是实行多年的政策,如今公开明确也是好事,让创作者和公众都知道。如果规定能制定得更细致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