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别姬版权引纷争 片方称从未计划出版

2014/4/22 19:33:27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2.汤臣电影公司于1988年与李碧华女士签订“原著及编剧”合同,李碧华女士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创作并完成三稿电影剧本,电影公司均有存档。6.近日有媒体报道芦苇计划出版《霸王别姬》电影剧本,据悉芦苇亦有向影视投资方推销拍摄的意向。

  女物娱乐讯 最近编剧圈不太平,琼瑶阿姨刚刚因于正涉嫌抄袭她的作品而“一气病倒,心如刀绞”,4月22日,《霸王别姬》的小说原作李碧华版权代理公司又通过律师向该片的改编者之一芦苇发出“严正声明”,称芦苇并不拥有其拟出版的《霸王别姬》的剧本版权,同时警告芦苇“不容许一人夸大贪功为己有”,称其“关于在电影《霸王别姬》中重要性的片面妄想纯属自欺欺人”。此外,还大曝芦苇隐私,称当年芦苇为加入剧组,“主动告知曾因‘流氓罪’坐牢出狱”。 以下为两则声明全文:

  华严文化维护《霸王别姬》著作权免遭侵犯之严正声明

  本人(上海世暄律师事务所律师邬为)

  谨代表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李碧华女士版权代理公司)并获汤臣电影有限公司全力支持,针对芦苇近期在其新书及接受媒体采访时罔顾电影《霸王别姬》团队合作的事实,就李碧华女士著作权所散布的歪曲、失实言辞,以及芦苇在不拥有《霸王别姬》电影剧本出版权的情况下发布拟出版《霸王别姬》电影剧本的消息。为防有人向影视投资方推销拍摄,误导各界并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本人一并发表严正声明:

  1.《霸王别姬》原著小说由李碧华女士独立创作完成,并于1985年发表,李碧华女士是原著小说《霸王别姬》唯一作者,依法享有版权。

  2.汤臣电影公司于1988年与李碧华女士签订“原著及编剧”合同,李碧华女士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创作并完成三稿电影剧本,电影公司均有存档。

  3.因《霸王别姬》题材较为敏感,部分情节需要导演做专业改动,且李碧华是广东人,对北方语言不够地道,因此,1991年李碧华女士赴北京史家胡同与陈凯歌导演进行会议沟通。此间陈凯歌导演将芦苇介绍给汤臣电影公司加入改编台词剧本。芦苇主动告知剧组同仁他曾因“流氓罪”坐牢出狱,希望加入剧组。电影决策方商议后决定给他一个机会。会议讨论并决定对《霸王别姬》电影剧本进行修订及添加情节,各方均做有笔记,且会议全程录音,交汤臣电影公司存档。

  4.1991年10月至年底,李碧华女士在日本京都闭关,根据其创作的第三稿剧本、会议笔记及在北京期间的深入采访材料,连导演没有拍摄的情节亦加入其中,对原著小说《霸王别姬》进行了修订,修订版本及使用剧照等均获汤臣电影公司唯一授权,并于1992年初再版发行,此时电影《霸王别姬》尚在拍摄中。

  5.影片《霸王别姬》因台前幕后团队精诚合作才能共创佳绩,不容许一人夸大贪功为己有。芦苇不拥有榨取团队合作成果谋取私利的任何权利,关于其个人在电影《霸王别姬》中重要性的片面妄想纯属芦苇自欺欺人。

  6.近日有媒体报道芦苇计划出版《霸王别姬》电影剧本,据悉芦苇亦有向影视投资方推销拍摄的意向。在此提醒芦苇注意,并告知相关各方:根据“编剧”合同约定,《霸王别姬》电影剧本一切版权均归属于汤臣电影公司,芦苇已就其完成改编台词本部分的工作获得相应报酬,其对电影剧本并不享有所有权、发表权、出版权及使用权等权利,严禁芦苇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表或使用《霸王别姬》电影剧本。

  7.根据“原著”合同约定,与《霸王别姬》小说有关之一切版权均归属于原著作者李碧华女士,李碧华女士已将小说《霸王别姬》大中华地区所有版权委托给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独家代理,《霸王别姬》相关产品制作计划均在顺利推进中,任何人侵犯原著小说的版权,一概追究法律责任。

  本人受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委托,负责与本声明有关事务之一切联络、说明。人贵自重,尊重团队、尊重版权、尊重已故演员及台前幕后所有工作人员更是艺术工作者应有修为。芦苇即使长年无法产出原创作品,对名利渴求亦应取之有道,方能为后辈作良好示范、正面榜样。

  本人代表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保留一切法律权利,特此公告!

  关于《霸王别姬》电影剧本版权的声明函

  本公司,汤臣(香港)电影有限公司关于《霸王别姬》电影剧本版权所属及出版问题声明如下:

  《霸王别姬》系我司于1993年投资并发行的电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该影片以及影片剧本的著作权归我司享有,受法律保护。

  近日,有传言称有出版社计划出版《霸王别姬》电影剧本,在此我司特别提醒注意,我司至今未有将该电影剧本出版之计划,任何未经我司书面许可出版、发行、修改、及以任何形式使用该电影剧本之行为均系侵犯我司之合法权利,我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