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韶涵与妈妈照片
女物娱乐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张韶涵8年前曾委托施姓包工商装潢住宅,因她与母亲闹翻,完工后不愿付尾款,遭装潢公司起诉索赔。一审虽判她免赔,但台湾高等法院认定,张韶涵母亲为其代理人,逆转判张韶涵须支付尾款327万台币(折合人民币约67.6万),全案可上诉。
据悉,张韶涵母亲在2006年10月间,与施姓男子以口头约定方式,成立房屋装潢工程承揽契约,装潢工资依工程进度向张母请款。但2007年8月完工后,张韶涵及其母亲都不愿支付尾款,装潢公司愤而打官司向张韶涵索讨。
张韶涵表示,当初签约的是母亲,施应向其母亲索讨,况且包商装修后,造成她家漏水,张韶涵也提起反诉,要求装潢公司赔偿700万台币(折合人民币约144.8万)。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装修过程中,张韶涵曾经陪母亲一起看家具,还与装潢公司讨论装潢事宜,可见张韶涵已将代理权授与母亲,张母是“表现代理人”,装潢公司向张追讨尾款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