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那年的吴虹飞辱骂吴法天微博么?开庭啦

2014/7/9 19:15:44 作者:open 来源:女物娱乐网
因为微博言论不和,两个微博大V“杠”上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微博账号吴法天)把女歌手吴虹飞告上了法庭。吴丹红认为,吴虹飞的微博言论是对他的侮辱和诽谤,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而微博任由该微博发出,未尽审查义务。

  因为微博言论不和,两个微博大V“杠”上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微博账号吴法天)把女歌手吴虹飞告上了法庭。吴丹红称,他不知何故遭吴虹飞在微博上辱骂,微博未能提前审查致该条微博发出。去年11月,吴丹红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递上诉状,以侵犯个人名誉为由状告吴虹飞、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浪网)、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即微博)。该案在7月7日开庭。

  吴虹飞微博截图

  吴法天微博截图

  两个大V的微博纠葛

  这两名微博大V之间的法律纠葛来自一条微博。

  2013年10月2日凌晨,拥有12万粉丝的微博红人吴虹飞发布了一条微博,内容涉及粗口,并@吴法天,几小时内,这条微博的转发量超过2000条。吴法天即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他拥有粉丝35万。

  吴丹红认为,吴虹飞的微博言论是对他的侮辱和诽谤,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而微博任由该微博发出,未尽审查义务。

  吴丹红在起诉书中称,他看到该微博后,向微博后台举报,但微博却未立即删除该微博,而是启用投票系统确认是否违规。正是在这段时间里,该微博被大量转发。吴丹红称,他就此向微博社区管理员发帖质疑,但发帖五次均被删除,此后,他又被禁言48小时。直到2013年10月3日,这条微博才被删除。

  吴丹红称,“我从没见过吴虹飞,也从没在网络上与她有过接触,可以说是没有任何交集,也没有任何私人恩怨,突然被骂完全是莫名其妙。”

  经检索二人微博发现,2013年8月8日,吴丹红转发了名为《吴虹飞:我是霍金的门徒》的专访,并评价:“往自己脸上贴霍金。”彼时,吴虹飞并未做出回应。

  涉案微博被删后,吴虹飞又发布了一条微博:“骂@吴丹红被举报。当初他对我落井下石,端的是小人一枚,没有脊梁。”对此,吴丹红回应称,“当时评价她因扬言炸建委而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对事不对人,没想到她怀恨在心。”

  在起诉书中,吴丹红要求吴虹飞、新浪网、微博就其名誉侵权行为共同在微博等网络媒体及北京平面媒体赔礼道歉。此外,他还要求三被告连带共同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微博:骂人微博超出审查能力

  在庭审现场,吴丹红及其代理律师刘祎出庭。吴虹飞本人没有到庭。涉案的微博代理人出席了庭审,新浪网方面也未出庭。

  吴虹飞表示,截止7日下午,她不知道开庭的消息,也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提起涉案微博,吴虹飞称,事情过去很久了,她记不清是怎么回事了。

  对于涉案微博,吴虹飞表示不记得了:“我甚至都不记得我们之间有过节。谁跟谁没有摩擦?而且吴法天是有名的与人有摩擦,有名的喜欢跟人闹。我当时应该也没有恶意,所以也没放在心上。”

  对于吴虹飞未出庭,朝阳区法院表示,原告没有提供吴虹飞的联系方式,所以该案先是邮寄送达,后又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开庭。

  新浪网向法庭递交答辩意见,称其与微博没有关系。

  吴丹红在庭审中指出了侵犯名誉权的事实,并当庭展示了涉案微博及其微博举报的处理流程。

  微博代理人辩称,其已尽到了审查义务,并及时删帖。微博会依据国家明确禁止的诸如涉黄、涉毒等内容审查,但涉案微博显然超出了审查能力。而他们接到吴丹红要求删帖的申请后,查明该帖违规已立即删除,微博已经尽到了义务和责任,没有故意过失。

  吴丹红认为,涉案微博的言语攻击很明显,所以不适用新浪社区规定的普通程序,而应属站方直接判定程序。此外,微博表面上采取普通程序,但30个小时后适用站方直接判定程序删除,侵权后果已经被人为扩大。根据《侵权法》第36条,新浪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据央广网拍摄的照片,吴法天状告吴虹飞侵权,庭后捂住记者拍摄的镜头。对此,吴法天在博客中对他阻挡镜头的事情经过进行了说明:

  “本来我们是想公正报道的”

  我诉微博和吴虹飞的案件,我的代理律师刘祎律师事先告诉我7月7日上午九点半开庭。本人就是律师,为什么我要另请律师,主要是不想出庭,给吴虹飞炒作的机会。但由于需要我本人手机播放当时摄录的侵权微博的视频,所以我还是决定出庭陈述事实。2014年7月7日上午九点多,刘律师给我打电话,说开庭时间是九点不是九点半,让我快点去朝阳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九点十分,我到朝阳法院,法庭又临时换到封闭的第三法庭,没有法官带领根本上不去,所以费了很大劲,我才在九点半多进入法庭。

  令我意外的是,现场有很多媒体,长枪短炮,有照相机也有摄像机。吴虹飞缺席,新浪是被告方,他们不希望媒体知道自己成被告,我们也没有找媒体,那这些媒体怎么知道消息并获准进入法院的呢?后来知道,这是法院新闻办决定并发布的信息,并批准了报道。这次开庭,法院新闻办居然把我的个人信息(包括我的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码)都给了记者。我对于媒体报道并不反对,但对于媒体的侵犯隐私以及歪曲报道是深恶痛绝的。

  案件事实其实很简单。吴虹飞在2013年10月2日凌晨发了一条恶毒辱骂我的微博,内容全是粗口脏话,并且艾特了@吴法天,这样一个明显侵权的事实,按照新浪社区规定第19条第四款第一项,应该是直接由站方删除。可是新浪在接到我举报后,却启动了投票程序,导致该条微博在30小时内至少被转了三千多次,无数人围观,扩大了侵权的后果。新浪对此并没有否认,只是辩解说他们没法判断这个微博是针对我的,所以比较“谨慎”,后来在30个小时内“及时”地删除了微博。此外,对方律师还说微博不是新浪网的。

  我在庭审中明确指出侵权事实的存在,而且该微博的内容任何人都可以直接判定是属于恶毒人身攻击的侵权内容,所以不适用新浪社区规定第19条第四款第二项的普通程序,而是站方直接判定程序,而且新浪表面上采取普通程序,但三十个小时候后是适用站方直接判定程序删除的,但侵权后果已经被人为扩大。根据《侵权法》第36条,新浪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他们说微博不是新浪网的,却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只提供了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的一个网站备案截图,显示微博是属于一个微梦创科的小公司。

  好在我们起诉的三个被告,除了吴虹飞还有新浪网和微梦创科。侵权事实非常明显,新浪故意扩大侵害后果的证据也比较充分,只是他们用了一个小公司做防火墙,试图挡掉针对它的诉讼。如果微博不是新浪网的,那么微博为什么都是新浪网的人在管理,为什么微博之夜都是新浪网的人在操办,为什么微博在纳斯达克上市都是新浪网高层到场?新浪的法律顾问说微博跟新浪网没有关系,而且还说艾特一个人骂他,不是针对他,而是提醒他看,那我可以艾特老沉再骂他吗?别说我人身攻击哦。

  戏剧性的一幕出现在庭审结束等待签笔录的时候。一堆媒体记者围上来要采访,我都拒绝了。其中某家媒体两个记者死缠烂打,一直不肯走,而且男记者不停地用相机近距离地对着我的脸拍,女记者则试图从我们桌子上拿材料。该女记者跟刘律师要证据材料,刘律师说今天给不了,得明天给你,她就用命令的口气说:“今天必须给我,否则写不了报道”。刘律师说,我没有义务给你提供证据材料,请你说话客气一点。然后女记者开始骂骂咧咧。

  我看到她手上有一份我们的起诉书,就问她,从哪里拿的,怎么会有我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她说她是从新闻办拿的,我说那我必须划去我的身份证号码才能给你,她就不乐意了。我用笔划掉了我的身份证号码,她过来拿起诉书,我的律师刘祎也伸手去拿,两个人同时用力,起诉书就被撕成了两半。女记者开始破口大骂,说一些很难听的话,说“还教授呢,把我的东西都撕了”,我说“请你尊重一下事实好吗?我只是划掉我的身份证号码,是你和刘律师两人都去拿的时候撕掉的,那时我连起诉书都没碰到。”法官说了一句公道话:“我看到是你和律师撕掉的,原告那时并没有拿起诉书。”

  男记者在不停地对我进行拍摄,而且是近距离的,镜头差不多距离我的脸二十厘米,这是拍特写的节奏吗?那也用不着连拍啊。我推开他的镜头,说你可以拍摄整个庭审情况,但这么近距离拍摄本人需要经过我的同意,我有肖像权的。我没想到他开始撒泼,说我干扰他正常采访,要报警。我说请报警,谢谢你了。法官又过来说了句公道话:“法院允许你们采访,是庭审现场,采访他本人需要经过他本人同意,你们记者应该懂的啊”。

  在场的其他媒体记者都对这两位同行侧目,面露不解的神情。没想到更奇葩的事情在后面。我不让男记者对着我的脸近距离拍摄,我也不接受他们的采访后,他在法庭上放了一句狠话:“本来我们是想公正报道的,现在,呵呵……”。刘律师当场反唇相讥:“现在你们又准备歪曲报道了是吗?”我心里嘀咕:“为什么你要说‘又’?”两位电视台的记者在我身边,目睹这场对话,不禁对此大摇其头,跟我说:“这家报社的记者太牛了”。

  我对着离去的那家报社的记者大声说:“尊重事实是记者的职业道德操守,你和刘律师抢起诉书时撕掉的,你却颠倒黑白赖给我,我还指望你们公正报道吗?”那句“本来我们是想公正报道的”深深地刺痛了我,我诉新浪,不就是代表网友们求一个媒体的公正平台吗?你新浪偏失了公正立场,我要讨个说法,而该报社作为一家有着巨大影响力的媒体,难道还要在这份不公正上再加一刀?当你们说出“本来我们是想公正报道的”这句话的时候,新闻媒体人的职业道德、客观的立场、尊重事实的精神,已经死了。

  吴法天,2014年7月7日,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