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林静小吃租约到期被判腾房
晨报讯(记者 何欣)日前,市一中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机械公司欲将2009年对外出租的一个55平方米的房屋收回,而将租赁方起诉至法院。而记者了解到,该房屋目前被用作商业经营,名为“林静小吃”。这也意味着在北京麻辣烫爱好者心目中颇有地位的“林静小吃”或因店面租期问题而面临迁址。
2009年12月30日,北京某机械公司的下属单位将位于海淀区复兴路的一处55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姜某某用于商业经营,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而合同到期后,机械公司欲将房屋收回,不再对外出租,承租方姜某某却拒绝腾退房屋。双方协商未果,机械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腾退房屋,并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
面对起诉,姜某某认为,合同快到期时,其一直积极与机械公司谈续签的事情,但对方不和其谈,这才导致双方没有续约。此外,姜某某提出,机械公司之所以提起诉讼,其实就是想涨租金,目前其愿意继续承租房屋,也答应接受机械公司涨租金的要求。
一审法院查明,姜某某承租诉争房屋用于经营小吃店,对外经营名称为林静小吃。双方租期届满后并未续签租赁合同。之后,姜某某继续占用诉争房屋,但未交纳房租。
2013年10月30日,机械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腾房,并要求姜某某给付违约金1万元。审理期间,姜某某于2014年4月向机械公司支付了6.9万元,希望继续承租诉争房屋,但机械公司依然不同意续租,坚持要求腾房。一审法院认为,机械公司要求姜某某腾房的请求,于法有据,故予以支持,同时驳回了机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姜某某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一中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本案中,双方租赁合同于2013年3月31日届满,虽然姜某某继续使用租赁物并支付6.9万元,但在其支付该笔费用之前机械公司已经起诉要求返还房屋,即已经对姜某某继续使用租赁物的行为提出异议,故双方并未续约,机械公司要求姜某某返还诉争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租赁合同中虽约定了违约金,但该约定系为保证合同履行,现租赁合同已经届满,机械公司要求姜某某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机械公司表示收回诉争房屋后准备自用,姜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机械公司已将房屋出租他人,故其主张优先承租权没有事实根据。
最终,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姜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