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 5名原华为公司负责车辆业务员工,因贪念收受车辆供应商的好处费,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供应商提供更多的业务量。记者昨日从龙岗检察院获悉,近日,陈某某等5人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被判处1年7个月到10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陈某某、朱某某、曹某、张某某、崔某某等人均系华为公司员工,分别在公司总部、北京办事处、西安研究所等地负责公司车辆租赁业务。自2007年开始,陈某某、朱某某、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华为公司车辆供应商的回扣款。
陈某某、朱某某、曹某在此期间共计收取供应商给予的行贿款高达1330万余元人民币。此外,自2009年开始,陈某某和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华为公司西安研究所车辆租赁供应商给予的行贿款共计246万余元人民币。
自2008年开始,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华为公司北京分部车辆租赁供应商给予的行贿款共计61万余元人民币。自2008年开始,崔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华为公司西安研究所车辆租赁供应商给予的行贿款共计24万余元人民币。
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几名被告人纷纷表示非常后悔,痛恨自己因贪婪和无知失去了热爱的工作、失去了自由,并都对曾经栽培自己的公司表达了歉意。
(包力 许晓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