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8日20时50分,中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司机赵晓明驾驶一辆黑色越野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年大街二环路口南侧200米处时,超速驶入道路左侧,与4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田连元儿子田昱死亡,田连元及另外两人受伤,5台车辆损坏。其中田连元头部、脊椎等身体多处受伤,4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鉴定,赵晓明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03.9毫克/100毫升。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晓明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晓明肇事后在现场等候的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依法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不构成自首。
赵晓明虽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但其无视交通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在城市主要干道上超速行驶,撞开道路中心护栏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多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且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不予谅解并要求严惩,故对赵晓明不足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处赵晓明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