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编剧学者律师热议于正琼瑶案
琼瑶与于正的著作权纠纷案在去年12月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于正及湖南经视等四家出品方在媒体刊登声明向琼瑶公开道歉,并赔偿琼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五百万元,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五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侵权”到底如何认定?量刑“禁播”是否合适?行业歪风谁在助涨?昨天下午,上海市文联邀请到法律、理论界的专家,和从业多年的知名编剧,大家围坐一桌,探讨“从琼瑶诉于正案看文艺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上海的业内人士如何从中获得启示。
共识 一审判决有突破
“琼瑶和于正的官司,从现在一审的结果来讲,比较受到影视界的欢迎。我觉得对我们这个行业有一个震慑作用。”著名编剧贺子壮如是说。上海市二中院研究室袁博法官分析称,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一审判决对近年来出现了所谓的“高级抄袭”,以及对此的错误观念,有了一个突破性的态度。此前,电视剧《潜伏》制作方诉电视剧《地上地下》制作方侵权,电视剧《我的太阳》制作方诉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制作方侵权案,都以原告败诉告终,法院从情节方面认定的侵权案就只有《梦里花落知多少》,但官司旷日持久,赔偿金额也很是微薄,甚至被告郭敬明至今没有道歉。不仅是中国,从发达国家来看,类似的诉讼原告胜的不多,大概有20%左右。“以前部分编剧有一些错误的想法,抄袭一些情节就像把一杯水倒在一桶水里面就安全了。‘琼瑶案’对这种说法给予了非常明确的回答,你这种行为、这种抄袭,同样有可能构成侵权。”袁法官进一步解释说,“在传统的侵权里面,大家关注的是字面。比如你写一句“太阳冉冉从水面升起”,我写“日光缓缓照上水面”,你书中所有的话都进行相同意思的字面表达你就拿我没办法。这个案子说明,你这样说也是有问题的。”
学者 是否禁播须慎重
“对于判决书有一个认定,就是禁止被告的电视剧播放,我个人倒有不同的看法。我支持判侵权,但是禁播,我觉得可能走得远了一些。毕竟侵权的《宫锁连城》,用了《梅花烙》的实质性情节之外,还增加了很多自己独创的情节。”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曙光学者王迁教授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说:“为什么《著作权法》在责任的划分上有第47、48条的区别?是有道理的。第47条举的行为当中有改编,改编毕竟是有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进去了,48条列举的行政责任的行为,有复制但没有改编。改编虽然是侵权,但是智力投入的东西,给的责任应该是有限度的。赔偿没有问题,但不能行政处罚,也不能刑事处罚。我觉得应该慎重考虑。”上海市版权局对外交流合作处武幼章处长也赞同这一说法:“这些比对,构成实质性的相似、侵权了,没有问题。但他的侵权是部分侵权还是全盘侵权?我看判决书是认定于正的剧就是对琼瑶剧整体性的改编。”
编剧 必须遏制行业歪风
对此,编剧们立马呛声表示反对。一来,对于不知羞耻的抄袭者需要更严厉的惩罚措施,“于正,之所以走到今天,确实和前段时间的风气有关。他接受采访说,‘我成功我气死你们’‘告我的人都没有我成功’,所以他不觉得这件事有多少羞耻。”贺子壮说若轻判,对行业危害很大,“好像说老老实实写剧本没有生路。”二来,不禁播对于电视台毫无威慑力,“这是湖南台播的,湖南台经常干这种事情,授意人家去‘扒剧’,这个电视台就是看不起原创,要求人家抄别人的东西。”这位上影厂的资深编剧给记者举例说,“有一个戏叫《爱的妇产科》,当时湖南台去买人家的版权,人家不卖给它,人家说我自己要做,湖南台立马就把里面的情节抄袭,就是宫外孕的事情。法律上没有办法,它就播了。”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勉青教授也认为:“于正是孤立的编剧,更应该对传播者进行处罚。它是整个产业当中非常强势的一方,如果对它有相应的约束机制,会有所反思的。”
本报记者 孙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