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二审时,审判长对辩护人一审时提出的多个疑问予以否决。辩护人指出,被告人陈明月在事发离开现场前有跪地求路人报警的情节,法院调查后认为,这与证人的证言相悖,说法不成立。法院认为,陈明月交通肇事逃逸后,在他人劝说下,在投案途中被公安人员带离,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她为自首。不过,法院慎重审查后认为,陈明月肇事后不履行抢救伤员、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法定义务而逃离,情节恶劣,虽构成自首,但不从轻处罚。
法院曾对陈明月的个人财产进行过评估,结果发现陈明月只有一套54平方米的单身公寓和一辆肇事后尚未修复的宝马120轿车。其中单身公寓仍有17万元按揭未还清,价值57万元的宝马车需要花30多万元才能修复。即便是家人出来帮忙,离受害人家属要求的70多万元赔偿还相差一大截。不过陈明月及其家属表示会尽快想办法筹钱,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