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大胆!四爷龙颜也敢乱用?肖像被印在化妆品海报、宣传册上,著名影星吴奇隆将该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商起诉至法院,索赔200万。日前,北京朝阳法院已公开审理此案。
2015年10月20日14时,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肖像被用于羽西产品宣传吴奇隆诉销售方、生产方维权”案。吴奇隆本人未到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朝阳法院胡焕刚法官独任审理。
吴奇隆诉称,在北辰购物中心其个人肖像被擅自用作商业用途,因此向北辰购物中心等3名被告索赔2113990元。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案件目前休庭暂未宣判。吴奇隆的代理人张律师透露,有胜诉的信心;但目前双方也有和解的可能性。
案件梳理
2014年4月22日,由吴奇隆主演的《步步惊情》在电视台首播。2014年5月,吴奇隆发现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由尚美公司、欧莱雅公司生产销售的羽西YUESAI系列产品,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产品包装礼盒及产品宣传册中使用其肖像(电视剧《步步惊情》的剧照),并在北辰购物中心的羽西产品销售专柜店招、海报、展板及促销设备设施等显著位置,使用其肖像进行产品展示与宣传。2015年,吴奇隆将北辰购物中心、尚美公司、欧莱雅公司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北辰购物中心立即停止在商场羽西YUESAI专柜使用其肖像;尚美公司、欧莱雅公司立即停止在羽西产品外包装、宣传册及全国各羽西YUESAI专柜使用其肖像,并在各羽西YUESAI专柜及全国性报纸刊登《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万、维权支出113990元。2015年10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争议焦点
庭审中,朝阳法院在听取了双方的诉讼意见后,总结归纳了如下几个争议焦点:1、北辰购物中心羽西产品专柜及销售的羽西产品、宣传册,使用吴奇隆肖像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2、如构成侵权,谁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应承担哪些侵权责任。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剧照承载的是著作权还是肖像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对原告随意变更诉请及起诉对象首先表示质疑。原告代理人张律师表示,原告方最初同时起诉了几个销售商以及门店,目的是说明侵权行为范围比较大,后来考虑到节约诉讼资源,因此撤回了一部分诉讼。
三被告提出自己使用的系《步步惊情》剧照,系合法、有偿取得,获得了著作权人许可。 而且并未使用任何法律及现实意义的原告肖像,未侵犯原告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