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时 代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制手段,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而不同于西方的以个人为单位。儒家的政治学说是把国家关系和宗法 关系融合为一,家族观念被纳入君统观念之中。因之,便有了汉代的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唐的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 “里”,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提出了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
民国成立之初,由于受西方以个人为社会组织单位的政治观的影响,废弃了保甲制度。但地方实力派在自己所控制的地区内,仍实行着相类似的制度,如广东的“牌、甲制”,广西的“村、甲制”、云南的“团、甲制”,北方不少省份的“闾、邻制”等。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县组织法》中规定区以下每百户为乡(镇),乡镇以下每25户为间,闾以下每5户为邻。以上是对民国保甲制度实行以前社会组织情况的简要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