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据S.M.公司的有关声明,S.M.公司所声称的与鹿晗先生之间的诉讼,吴亦凡先生并非当事方;吴亦凡先生也未收到S.M.公司针对其提起的任何诉讼的司法文件;
吴亦凡先生在韩国提出该经纪合约无效的诉讼,已清楚表明吴亦凡先生不再同意S.M.公司在任何地区代理吴亦凡先生的演艺事务,也不同意S.M.公司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第三方行使任何所谓基于与吴亦凡先生之间经纪合约产生的权利。无论S.M.公司与吴亦凡先生的经纪合约是否有效,任何第三方未经吴先生授权均不得与任何个人和机构就吴亦凡先生在中国地区的任何演艺事业进行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