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两人均表示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所发布的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及原审判决对于具体侵权微博的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法院认为,崔永元微博使用“流氓肘子”、“人渣”等有明显人格侮辱性的言论,已经脱离了基于公共利益进行质疑、驳斥不同观点的范畴,应认定构成侵权;方舟子微博使用“诽谤成瘾”、“疯狗”等对崔永元恶意侮辱的词语,言论本身偏离了质疑批评性言论的轨道,应认定构成侵权。因此,双方上诉认为所发微博不构成侵权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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