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抗税”案开庭 本人未现身

2010/8/5 12:02:20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台湾名模林志玲因不满遭台北税务机关连追带罚所得税819万元新台币,向台北市“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在庭审时,台北税务机关表示,经纪公司拥有林志玲肖像权,她不得私自外接演出,可见她是受雇员工。

  讯 台湾名模林志玲因不满遭台北税务机关连追带罚所得税819万元新台币,向台北市“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上诉。案件于8月3日开庭审理,但庭审未有结果,法官裁定下月再开庭辩论。

  在庭审时,台北税务机关表示,经纪公司拥有林志玲肖像权,她不得私自外接演出,可见她是受雇员工。其从经纪公司处领取的薪资应全数纳入税额计算;其2003到2005年间,共漏报1700多万元新台币薪资所得,因此去年要求她缴库819万多元新台币。

  但林志玲的律师团则称,林志玲只委托经纪公司代签演出契约,不是领经纪公司薪水,这些钱是她个人执行业务所得,应扣除给经纪公司的佣金等必要成本后再计税。

  据报道,林志玲当天并未亲自为“抗税”案出庭,经纪人表示,她目前在休假,官司都交给家人和律师处理。 (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