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不满遭台湾税务部门连追带罚所得税819万元新台币(约174万元人民币)案,台北市高等行政法院8月3日开庭。
税务部门坚持林志玲从经纪公司凯渥领取薪资应全纳入税额计算。凯渥拥有林志玲肖像权,她须全力配合凯渥接洽的活动,不得私自外接演出,可见她是受雇员工。她从2003年到2005年间,共漏报1700多万元(约360万元人民币)薪资所得,因此去年要求她缴库819万多元(约174万元人民币)。
但林志玲律师团不退让,称这些钱是她个人执行业务所得,应扣除给经纪公司凯渥的佣金等必要成本后再计税。
法官裁定下月再开庭辩论。林志玲未亲自为抗税案出庭,经纪人范清美表示她目前在休假,这件事都交给家人和律师处理,公司不过问。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