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不满遭台湾税务部门连追带罚所得税819万元新台币案,台北市“高等行政法院”前日开庭,税务部门坚持她从经纪公司凯渥领取薪资应全纳入税额计算;但她律师团不退让,称这些钱是她个人执行业务所得,应扣除给经纪公司凯渥的佣金等必要成本后再计税。法官裁定下月再开庭辩论。
台湾媒体昨向林志玲委任律师团求证,彭运鹍律师代为发言:“经纪公司跟模特儿的关系应该要看每一个个案去认定,不能够一概而论,我们只是尝试从‘财政部’的观点去出发,去尝试认定执行业务所得的标准。”在庭上双方争论林志玲是否该负担盈亏?彭律师说:“我们已准备很多充足证据向法官报告,这个个案被告自己已经负担很多的风险,也负担很多的成本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