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林志玲不满台湾国税局连追带罚所得税819万元新台币案开庭,虽然林志玲本人未到场,但国税局和林的律师团互不退让,法官裁定下月再开庭辩论。
据悉,国税局坚持她从经纪公司凯渥领取薪资应全纳入税额计算;但林志玲称这些钱是她个人执行业务所得,应扣除凯渥的佣金等必要成本后再计税。但国税局称,凯渥拥有林志玲肖像权,她须全力配合凯渥接洽的活动,不得私自外接演出,可见她是受雇员工,而她共漏报1700多万元薪资所得,因此去年要求她追缴819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