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本山《关东大先生》涉嫌剽窃 抄袭还是独创?

2010/11/4 10:33:42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2010年初,一起著作权民事纠纷案引发舆论的普遍关注:黑龙江省伊春市作家孙立民等人起诉“本山传媒”等9被告所播电视剧《关东大先生》剽窃其剧本《白雪·红血》,要求侵权方公开道歉,并索赔100万元。

  2010年初,一起著作权民事纠纷案引发舆论的普遍关注:黑龙江省伊春市作家孙立民等人起诉“本山传媒”等9被告所播电视剧《关东大先生》剽窃其剧本《白雪·红血》,要求侵权方公开道歉,并索赔100万元。经过长达7个多月的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宣判:孙立民败诉。

  究竟有多少雷同?

  由赵本山导演的45集电视剧《关东大先生》(简称《关》)于2009年春节期间首播。

  原告孙立民诉称,《关》是其早先发表作品《白雪·红血》(简称《白》)的翻版。从社会背景、故事主线与副线、基本框架到人物设置、人物对白,再到故事结局,《关》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剽窃《白》达220处。

  原告还向法庭提交了两剧相同或相似处比对资料,既列举了两剧在“故事结局均为宝藏子虚乌有”等细节上完全雷同,也对两剧中的“人名类似”提出质疑:“为何《白》的主人公‘李春安’与《关》的主人公‘赵春安’姓名如此之像?”对此,被告编剧杜远说:“谐音,纯粹是谐音。‘赵春安’‘赵本山’,多协调。这部戏一开始就是为赵本山量身定做的。”

  被告“本山传媒”竟然不存在?

  本案民事判决书显示,经相关政府部门公示,“本山传媒”既是《关》的摄制方,也是出品方、发行方,应为适格被告之一。然而,当法院依法送达原告诉状后才发现,位于辽宁省的“本山传媒”在《关》“报备→制作→播出”的全程中,从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经记者核实,辽宁省及其下辖14个地级市的工商局从未有任何关于“本山传媒”的企业注册信息。而《关》首播后1个多月才在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首次登记注册“本山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因此,“本山传媒”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法院查明,“‘本山传媒’的主体是辽宁民间艺术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本山)发展而来的名称,如有任何责任,均由后者承担。”据此,原告孙立民转而要求辽宁民间艺术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

  孙立民缘何败诉?

  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辩。法院认为,作品有无独创性是判定构成剽窃与否的关键,而独创的认定标准,在于双方作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相似。两剧虽在社会背景、故事情节主线、最重要情节设置等多方面相同或相似,但因深化、细化、个性化程度不足,两剧也存在较多不同之处。

  法院认为,根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作品,作品表达系独立完成并有创作性的,应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两剧基于类似题材展开创作,不同作者的创作成果极可能在一些基本情节设置上出现相似,藏宝、夺宝、护宝等是此类文学作品中的常见情节,司空见惯、纯属正常,两剧不存在不合理的相似,尚不足以认定被告构成剽窃。据此,驳回原告孙立民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学者怎么说?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张步峰认为,文学作品是主观创作的产物,深化、细化和个性化到何种程度才算“独创”很难辨别。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冯晓青教授说:“在认定剽窃与否时,‘作品因为包含了公有领域资源内容而必然不侵权’的推理是不全面的,关键看被告在利用公有领域资源创作时是否具有独创性。”他建议,除考虑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外,可参考专业主管部门对“剽窃”的认定标准,或请具备资格的第三方作出鉴定结论。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还认为,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中原创的情节、内容,经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创的电视剧本,是著作权执法中常见的高级剽窃。“不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也不论是全部抄袭还是部分抄袭,均应认定为剽窃。”(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