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巍)一家影视公司8年前申请注册“星光大道”商标,但中央电视台却以该商标搭其著名栏目“便车”为由,两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出异议。
异议被驳后,央视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要求法院支持其对“星光大道”享有“在先权利”。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已开庭审理此案。
据央视诉称,作为国家副部级事业单位,“星光大道”是央视1999年开播的“星光无限”栏目的一个子栏目。后来“星光无限”改版为“星光大道”,拥有观众人次已超过10亿,属于“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央视拥有在先的栏目名称权及商标权。
央视还认为,星光公司在理应或已经知道上述情况时,仍然申请注册该商标,这种行为属于搭便车出名,因此起诉要求撤销商评委之前的核准注册该商标的裁定。
据了解,2003年7月9日,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星光大道”,计划用于“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服务项目上。
星光公司负责人称,他们在2003年就筹备举办“星光大道表演大赛”,且在同年11月11日签订了网络域名合同,“星光大道”专用域名一直沿用到现在,这些都是希望将“星光大道”做成品牌进行商业开发。
2005年1月7日,星光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获得初审通过,在此后3个月异议期的最后一天,央视向商标局就“星光大道”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央视的异议被驳回后,央视又申请复议,要求该商标不予通过审批。2011年3月,央视的复议再度被驳回。央视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商评委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表明,星光公司在2003年就已进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赛”的筹备策划活动,难以认定星光公司注册申请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同时央视所称的在先名称权理由不能成立。
商评委还指出,央视虽然称星光公司注册“星光大道”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星光公司具有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恶意,但并无充分证据支持上述观点。因此, 商评委认为当初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据悉,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星光公司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该案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