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人要求《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尊严

2012/4/13 15:37:26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记者 杨建国)昨天,在上海音协流行音乐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座谈会上,上海的音乐人在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有关条款表示不满的同时,纷纷吐露心声,要求修法要给予著作权人充分的尊重。

  本报讯 (记者 杨建国)昨天,在上海音协流行音乐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座谈会上,上海的音乐人在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有关条款表示不满的同时,纷纷吐露心声,要求修法要给予著作权人充分的尊重。作曲家赵光、安栋等指出:“创作并不仅是为了钱,每一首作品,都融入了作者的创意和理想。《著作权法》不应剥夺著作权人的创作尊严。”

  极大关注

  据悉,国家版权局公开《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后,即引起了上海音乐人的极大关注。综合大家的意见后,4月9日,上海音协流行音乐专业委员会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了“关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建议书”,提出了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后的“三个月”保护期应修改为“三年”,删除第六十九条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并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避风港原则”条款等建议,以保护作者的创作尊严。

  尊重创作

  昨天的座谈会上,音乐制作人冯海宁说,上海歌星黄龄曾因演唱《痒》获得“中国金唱片”新人奖,但是,这首歌曲马上被许多歌手翻唱,至今,词曲作者分文未得,原先为黄龄度身定制的作品个性,也被人唱得面目全非,照理,《著作权法》应该赋予作者法律的武器,让人心寒的是,这次公开的修改草案反而为滥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作曲家赵光、安栋等人认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强化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版费代理的作用,却不去保护被作者更为重视的创作尊严,“我写了歌,让谁唱,怎么唱,唱成什么风格,直至发表,是一个完整的创意过程。然而,根据《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三个月后被人交了一点钱后,就可以随意翻唱成为另一个版本的录音制品,这岂不是在打压和抑制作者的创造力?我们辛勤创作,并不是为了被人代收几个钱!”

  上海新汇文化娱乐集团副总裁臧彦彬,中唱上海公司总经理吴为庆,作曲家徐坚强、于智强,词作家张海宁等,纷纷从创作、传播和消费的关系谈到,《著作权法》只有为原创能力和个性创意提供充分的保护,促使社会形成尊重创作的好风气,才能鼓励和激发作者们为音乐传播和音乐消费源源不断地生产丰富多彩的音乐作品,如果以无视作品权利去提倡传播和消费,音乐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只能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