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钱钟书遗孀杨绛反对钱钟书书信手稿被拍卖一事受到外界广泛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发布消息称,法院已经作出诉前禁令裁定,责令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据了解,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裁定。
反对拍卖
部分内容“不能公开”
上月,中贸公司对外透露,他们将于6月21日在北京举办“《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会,届时,钱钟书的66封书信、《也是集》手稿、12封钱钟书夫人杨绛的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6封女儿钱瑗的书信将集中拍卖。而其中许多书信是钱钟书与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有的内容被钱钟书认为是“不能公开说的话”。该公司市场部相关负责人胡女士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此之前,钱钟书真迹鲜见市场,就算零星落洒于拍场的也难断其真伪。如此整体系统的拍卖可谓尚属首例。”但消息一经报道后,立即遭到了杨绛的激烈反对,杨绛曾向李国强表示她认为此事非常不妥,并要求对方给予答复。李国强回应称:“这件事情不是我做的,是我朋友做的。”
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102岁的杨绛日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要求中贸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宣布禁令
发信人享有书信著作权
钱钟书去世后,杨绛作为其唯一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行使其发表权。她的女儿钱瑗去世后,杨绛和钱瑗的丈夫作为其继承人,由于钱瑗的丈夫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权利,故杨绛依法有权主张相关权利。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还认为,中贸公司在权利人杨绛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院发布了诉前禁令。
杨绛发声明反对信件被拍卖,此前一度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很多法律专家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了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应依法禁止。但也有专家担心,杨绛在实际维权中可能会遭遇困境,书信经过多次流转到了他人手中,对方会认为自己具有信件所有权可以拍卖。此外,拍卖行在整个过程中并不承担审查著作权的义务,它只对委托人负责,最终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将由委托人承担。
名词解释
诉前禁令:
提起诉讼前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法院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为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
天府早报记者
段祯
事件回放
5月21日
杨绛在受访时认为拍卖一事不妥,她已于20日下午电话联系到收藏这些书信的李国强,索要答复。
5月26日
杨绛发出3点声明,坚决反对拍卖,并称,如果拍卖如期进行,将亲自上法庭维权。
6月2日
北京保利此前宣称定于6月3日将拍卖杨绛的书信,2日,杨绛再次紧急发声反对,保利当晚在其官网回应,尊重杨绛,撤拍拍品。
6月3日
北京传是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宣布撤拍其预计于6月15日拍卖的钱钟书的一封私人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