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鸽申请公开审理李某案 专家称不可能

2013/7/29 17:06:35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许兰亭认为:“梦鸽申请公开审理,海淀法院是不会批准的,不可能同意。”  至于梦鸽以艺名签名进行申请,许兰亭认为:“肯定应该用与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法定的姓名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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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鸽所发申请信

梦鸽所发申请信

  就李家法律顾问兰和昨天下午在博文中公布的梦鸽致海淀法院的《关于公开审理的申请》,声称“切实接受法律、公众、舆论和历史的检阅”,今天上午,法律专家指出“对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公开审理绝对不可能”,即使李某等5人涉嫌强***案的所有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只能是两类人到场旁听”,即“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

  李家新闻发言人兰和

  公开化 消除公众和司法误会

  此前声称“有重要信息发布”的李家法律顾问、新闻发言人兰和,昨天下午发表博文《梦鸽女士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兰和称:“在隐私与***的抉择之间,梦鸽女士勇敢地选择了后者。近日,梦鸽将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让所有的事实、证据和办案过程一律公开化,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去除神秘感,消除公众对其家庭和司法的双重误会。一切让事实和证据开口说话。”

  而兰和在之前的声明中已多次使用李某本人的真实姓名,他解释称:“此案已经人尽皆知,再强调‘李某’已经欲盖弥彰。”

  在微博中,兰和公布了作为“李冠峰”监护人的梦鸽的《关于公开审理的申请》。并附有“梦鸽”签名。申请日期为“2013年7月28日”。

  被害人律师田参军

  “复习一下”刑诉法

  作为此案被害人杨女士的律师,对于李某的监护人将向法院申请公开审理一事,田参军律师马上发表微博予以回应。

  田参军在微博上称:“《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复习一下下。

  曾称“太累了,想歇歇”的田参军昨天上午又现身微博,发布《观李某某涉嫌强***案有感》。他称:“原本‘普通’刑事案,案外力量欲翻盘。律师声明客为主,家庭顾问锣鼓喧。庭前会议最热闹,奇谈怪论破底线。新版内幕横空出,卖淫敲诈系妄谈。”

  海淀法院

  曾明确表示不公开审理

  对于有媒体称,就梦鸽申请公开审理一事,“海淀法院回应将会依法审理。”今天上午,记者再次询问海淀法院有关人员。但对方表示不清楚此事,也没有向媒体就此作出回应。

  对于梦鸽是否已经向法院提出公开审理的申请以及相关情况,法院有关人员均未予答复,并不再接听记者的电话。

  此前,海淀法院曾明确向本报记者答复,此案不会公开审理,因为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以及个人隐私,所有媒体和社会公众都不能参加。

  律师观点

  不公开审理有法律规定

  就“梦鸽女士要求公开审理李天一案”,本报记者采访了著名刑辩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和有多年刑辩经验的北京市循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程远律师。

  许兰亭认为:“梦鸽申请公开审理,海淀法院是不会批准的,不可能同意。也有一点例外,就是根据上述规定,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旁听。但即便有例外,仅仅是这两方面的人员,而其他人包括媒体和社会公众则不能够参加旁听。”

  为什允许这两类人到场?许兰亭称:“不能公开审理,但也不是绝对不可以,这也考虑到被告人利益。如果这两类人到场,可以缓解未成年人的精神压力,通过未成年被告人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教育,使其放松,不紧张,这种教育方式也容易被接受,从而最终达到更好的理想的教育改造目的。”

  张程远还提出:“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虽然依据上述规定,只是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学校和组织可以有条件地派代表到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此有所突破。”该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这一规定把审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是否公开的权限交给了法院院长。”张程远认为,“即使这样,也不能说,只要梦鸽申请了,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了,就可以公开审理。因为,此案还要受到别的条件的限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至于梦鸽以艺名签名进行申请,许兰亭认为:“肯定应该用与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法定的姓名应当一致。不过,梦鸽以艺名申请需证明和身份证姓名一致。”

  张程远律师说:“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其本人,我个人认为,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在实践中,还是会有许多麻烦,比如签名与身份证不一致,有关部门可能要求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所以,张程远在此也提醒大家注意: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签署涉及权利义务的法律类文书时,应尽量用与身份证一致的名字,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本报记者 林靖 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