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春“Why Me”演唱会近似商标之争:法院认定不侵权

2015/2/28 10:01:21 作者:open 来源:女物娱乐网
“Why Me并在其下方标注李宇春某年某地演唱会”和“年份+Why Me+李宇春+某地演唱会”两种标识与“Why Me歪蜜”商标不构成近似,不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不构成侵权。被告上述两种将“WhyMe”与李宇春的其他信息相关联的统一使用方式均与原告的“Why Me歪蜜”商标不构成近似。

  媒体重庆2月26日电(郝绍彬 屈冬梅 刘贤)拥有注册商标“Why Me歪蜜”(该商标上半部分为英文“Why Me”,下半部分为中文“歪蜜”)的雨迷家公司认为歌手李宇春“Why Me”演唱会涉嫌商标侵权,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记者26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起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商标为非近似商标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雨迷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8年3月,雨迷家公司申请注册“Why Me歪蜜”商标。

  2010年9月7日,雨迷家公司取得《商标注册证》,并在其网站、周年纪念杯等上使用了“Why Me歪蜜”注册商标。

  该商标为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包括培训,组织表演(演出),娱乐等,有效期限至2020年9月6日。

  2006年3月,李宇春首次举办了“2006李宇春Why Me成都演唱会”。此后,李宇春每年均在国内不同城市举办“李宇春Why Me演唱会”。

  2007至2010年,李宇春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和南京举办了“李宇春WhyMe音乐会”。

  2009年,李宇春发行了《Why Me》单曲。

  2013年12月28日,雨迷家公司取得“WHY ME”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组织表演(演出);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票务代理服务(娱乐);现场表演等。

  雨迷家公司认为,北京李宇春艺术工作室及其合作伙伴、宣传媒体等侵害了其商标权利,起诉要求赔偿其损失。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双方争议的涉案商标的行为均发生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故应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Why Me并在其下方标注李宇春某年某地演唱会”和“年份+Why Me+李宇春+某地演唱会”两种标识与“Why Me歪蜜”商标不构成近似,不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故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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