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风少女》是杨洋第一次真正意义上担任男一号,其原著作者明晓溪直言“杨洋就是我心中的若白”。杨洋每天坚持训练,虽苦不堪言,但也练就了一副养眼的好身材。
一、经查实,账号“@胡言乱语硅胶君”于今日9:33在微博发布的针对杨洋先生与荣信达公司之间的仲裁及诉讼的微博,其中声称杨洋“对外闭口不谈违约赔偿,并欺瞒当时的东家欢瑞世纪称合约已解决”“终审裁定于2015年6月18日,也就是杨洋和欢瑞解约后的六天后,判决杨洋解约成功,赔付荣信达违约金350万。但目前,荣信达方未收到一分违约金”。
二、上述微博中所声称之言论不仅违背了基本事实,亦不符合杨洋先生与荣信达公司之间的仲裁及诉讼的生效司法裁判。
杨洋先生与荣信达公司之间就演艺经纪合约的解除纠纷,北京仲裁委员会已经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京仲裁字第0830号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之间的经纪合同已经于2014年4月29日正式解除,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一裁终局。荣信达公司在上述仲裁中所提出的3000余万元的仲裁反请求,仲裁庭仅支持了其中350余万元。
生效裁决作出后,在荣信达公司及其代理人怠于收取裁决款项的情况下,杨洋先生本着诚信的态度,委托律师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监督下向荣信达公司发送了催告函,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办理了提存公证。生效裁决所载明的杨洋应支付荣信达公司的全部款项均已经通过提存的方式支付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至此,杨洋先生已经依法完整、充分地履行了仲裁裁决中的付款义务。荣信达公司亦可以随时联系公证处领取上述款项。
在上述生效仲裁裁决业已作出数月之后,荣信达公司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生效仲裁裁决的申请。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撤销案件的审理期间,不影响原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履行。后经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明确裁定荣信达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法驳回其全部申请。因此,生效仲裁裁决自始至终在双方之间具有确定的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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