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老东家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解约后,老东家另谋新人演唱自己的成名曲《香水有毒》等歌曲,并将自己的名字作为新人的艺名使用,歌手胡杨琳(艺名胡杨林)...
被告:两艺名具有显著差别,原告无权再演唱《香水有毒》被告太格印象公司及桂莹莹辩称,桂莹莹系合法使用“胡扬琳”的艺名,并非擅自使用。“胡扬琳”的艺名已于2013年4月由太格印象文化传播公司注册为商标,桂莹莹于2013年4月30日获得该公司合法授权使用此商标。
被告称,桂莹莹使用的艺名“胡扬琳”,与原告胡杨琳的中文名“胡杨琳”、艺名及外文名、别名等均不相同,具有显著差别。原告胡杨琳于2009年与公司解约后,已无权继续演唱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香水有毒》等31首歌曲。而桂莹莹是在2013年7月才取得相应歌曲的唯一演唱授权,此后才开始演唱上述歌曲。可见,二人演唱歌曲的时间相隔4年。
被告认为,原告身份在解约后已从歌手转为演员、商人,而桂莹莹身份仅为歌手,故二者之间不存在重合和竞争关系,更不会造成混淆和误导。太格印象公司发布的声明就是为了澄清,避免误导公众,在对桂莹莹进行宣传时也刻意突出新旧歌手的差别。故二被告均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权益受损及实际损害结果。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
今天的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双方围绕原被告签约、解约情况,胡杨琳使用艺名的情况及知名度,“胡扬琳”商标注册情况,桂莹莹使用艺名“胡扬琳”演出的情况,胡杨琳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情况,二者是否造成混淆等等,展开了举证质证与激烈的辩论。下午16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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