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再度发出声明 斥SM公司干扰演艺事业

2015/2/14 8:56:52 作者:open 来源:女物娱乐网
韩国SM娱乐公司2月5日在上海提起诉讼,要求鹿晗、吴亦凡中断在中国擅自出演电影等违约行为。2. 根据SM公司的有关声明,SM公司所声称的与鹿晗先生之间的诉讼,吴亦凡先生并非当事方;吴亦凡先生也未收到SM公司针对其提起的任何诉讼的司法文件;

  本报讯

  韩国SM娱乐公司2月5日在上海提起诉讼,要求鹿晗、吴亦凡中断在中国擅自出演电影等违约行为。2月10日,SM公司对鹿晗及邀请鹿晗出演电影的电影制作方提起了诉讼。近日,鹿晗、吴亦凡发律师函回应韩国SM公司“近期的举动”,称SM公司在中国大陆、香港等地为限制艺人演艺活动向中国演艺机构和媒体发律师函,且直接提起诉讼,其目的是诋毁艺人名誉,扼杀艺人演艺活动。昨日,吴亦凡工作室再度发表声明,表示SM公司所为已经严重干扰其演艺事业,并表示“未来,针对相关诉讼和其他恶意中伤行为,吴亦凡先生将继续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下为吴亦凡工作室声明:

  近日韩国SM Entertainment Co, Ltd(S.M.公司)频繁发布声明,在其所声称的与鹿晗先生的诉讼活动中所涉及的相关媒体新闻稿件,牵涉了本工作室艺人吴亦凡先生,并且SM公司以向业内有关机构发函的方式干扰吴亦凡先生的演艺活动,给关心吴亦凡先生的合作者和朋友造成了困扰和担忧,在此,本工作室特代表吴亦凡先生郑重声明如下:

  1. 针对SM公司在韩国提起的诉讼是裁判吴亦凡先生与SM公司委托经纪合约是否有效的唯一诉讼,其诉讼结果也是该委托经纪合约是否有效的唯一裁决结果;

  2. 根据SM公司的有关声明,SM公司所声称的与鹿晗先生之间的诉讼,吴亦凡先生并非当事方;吴亦凡先生也未收到SM公司针对其提起的任何诉讼的司法文件;

  3. 根据吴亦凡先生曾与SM公司签署之经纪合约第六条第1款:“1.甲方(SM公司)代理乙方(吴亦凡)与第三人就乙方的演艺活动相关的协议条件和履行方式进行协商签署协议时,不得签署违反乙方明确的意思表示,或与乙方的身体、精神状况相违背的协议。”第6款约定“甲方在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可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地位转让给第三方。”吴亦凡先生在韩国提出该经纪合约无效的诉讼,已清楚表明吴亦凡先生不再同意SM公司在任何地区代理吴亦凡先生的演艺事务,也不同意SM公司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第三方行使任何所谓基于与吴亦凡先生之间经纪合约产生的权利。无论SM公司与吴亦凡先生的经纪合约是否有效,任何第三方未经吴先生授权均不得与任何个人和机构就吴亦凡先生在中国地区的任何演艺事业进行交涉;

  4. SM公司至今尚未取得于中国境内开展演出经纪活动所需的演出经营许可。SM公司在调解过程中,罔顾吴亦凡先生的意愿通过公告、声明、致函等各种方式扭曲事实、误导和干扰业内朋友的做法,不仅与其所表述的契约精神及和解态度相悖,也侵犯了吴亦凡先生的相关权益。尽管吴亦凡先生因SM的做法受到困扰,在SM公司期间也遭受了许多不想向人说的委屈,但心中始终尚存对于SM公司的感激,这也是吴亦凡先生在韩国诉讼中愿意和解的原因。未来,针对相关诉讼和其他恶意中伤行为,吴亦凡先生将继续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