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欠税官司败诉,台湾“高等行政法院”7日宣判,林志玲虽然没有逃税恶意,但仍需补足欠税新台币684万(新台币,下同),可免缴135万罚款。
据报道,林志玲年收入近7000万,台湾税务部门之前查出,林志玲从2003年到2005年欠税684万,加上135万的罚款,须缴819万。对此,林志玲认为她的收入是“执行业务
所得”,依法可先扣除成本费用,这些成本包含交通跟置装等。但税务部门认为,她的收入是薪资所得,只能扣除10.4万的扣除额。双方认定不同,最后林志玲还是败诉。
这次庭审,林志玲未到庭。她的母亲在得知判决结果后,一连4次惊呼“怎么会这样”,表示还会继续上诉。 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