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5月17日电(见习记者 牛旭东)日前,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今天下午2点30分,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高晓松成为第一个“以身试法”的公众人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高晓松醉酒后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五十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经他人报警后,被告人高晓松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后***赶至案发现场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高晓松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高晓松醉驾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晓松当庭表示完全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对全社会致歉,“我以最大的诚意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我愿意终身做义工宣传不醉驾。”
法院认为,高晓松身为驾驶员,在道路上醉酒后驾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高晓松未表态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