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草案引争议 高晓松:更像在鼓励盗版

2012/4/6 11:37:22 作者:nvwu 来源:女物娱乐网
日前,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一个清明节假期的仔细阅读和分析后,草案中的部分条款引起了音乐界的众多人士的强烈反响,包括高晓松、小柯等著名音乐人都是高声反对,甚至称这是“变相帮助盗版”。

  日前,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一个清明节假期的仔细阅读和分析后,草案中的部分条款引起了音乐界的众多人士的强烈反响,包括高晓松、小柯等著名音乐人都是高声反对,甚至称这是“变相帮助盗版”。昨天下午,针对音乐界对草案的质疑声,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也做出了回应。“这个草案毕竟刚刚发布,我们不希望一有反对的声音我们就急着跳出来说明什么。我们还是希望低下头来,多听听大家的声音。”该负责人表示,大概4月中下旬会就此事给公众一个回应。本报记者 陈宏

  质疑声一片

  三个月后作者就控制不了版权

  在这份草案中,最受争议的是第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一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引起业界哗然,更夸张的是,原先法案中的“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也被删除,更是让高晓松们瞠目结舌。

  怕普通人不懂,反对者高晓松做了最浅显的说明:“给大家介绍下这个新法的实质:一首新歌在3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著名音乐人小柯也说,虽然草案有利于音乐作品的传播,但是忽视了对创作者劳动的尊重。

  法案保护谁

  业界呼吁音著协信息更透明

  草案在第46条中表示的“要符合第48条的条件”,而这个条件,除了使用版权的人要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创作者信息这两条象征性的条件外,最主要的条件就是“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其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唱片公司所说的“音著协”。

  本报记者昨天专访了北京丰华秋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企划总监瞿婧宇,他们旗下的音乐人汪峰对《春天里》版权的保护,就曾是业界热点。在英国留学主修音乐产业管理的她,对比了音著协和英国类似机构PRS:“音乐作品要使用,就得给版权人费用,但由于使用的人太多,版权人一家一家去收钱会累死,所以才会出现音著协或PRS这样的组织。英国的PRS是非盈利机构,只收取一定的维护费用,你愿意加入它才为你服务,而音著协却自动代表了所有版权人,尤其是新的法案如果通过,它基本上就成为了垄断机构。另外,PRS得到制作人的代理授权后,它会告诉你他们会向谁收钱、按照什么比例收钱、收了多少钱,然后它会告诉制作人,它会何时向他们发钱、按照什么比例发钱;但是音著协,其信息的公开程度就相对做得没有那么透明。”

  业界自我保护

  向网络讨钱更艰难

  此外,该草案的这个规定,还被公认为是鼓励“网络盗版”,瞿婧宇之类的唱片公司人士,更是直白地表示:“这几乎就是在帮助盗版,尤其是鼓励网络盗版!”

  在业界所说的“音乐产业千亿级别规模”中,大部分是由“在线音乐”增长所体现的,也就是各家网络公司拿着别人的版权赚得钵满盆满。原本在和网络公司的对话中就无比弱势的版权方,在新草案中更是显得弱势。“如果草案通过,那网络音乐就更加有恃无恐了,版权方和著作人也就更没有了谈判的筹码,毕竟对方更有势力更有钱,我们去找人家讨版权费,人家根本不理你。”瞿婧宇说,“原本指望新法案能够加强对版权的保护,但事实上却偏向了现实中的既得利益者——网络。”

  曾说出“唱片已死”悲观论调、现在已经跑去卖烤鸭的著名音乐人宋柯,也给草案列出了详细的建议,他说:“音乐人维权不容易,而音乐已经是作为互联网排名前三的内容应用,国外的网络音乐销售已高达七十几亿美金。希望国家能够取消对网络服务的特殊待遇,相反应该大幅提高侵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