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你的团队让我把有关于你的各种绯闻、情感史以及被公众调侃消费的部分全部删掉。很抱歉,我做不到。老汪,我觉得你是个很清醒的人,你应该明白,“汪峰”在当下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歌手,而变成了一个符号,你不光为公众提供动听的音乐,某种程度上还是公众的泄压阀。不管你是否愿意,你都得承担这个角色。没有办法,这是艺人的命。你用你的名声兑现了利益,那你就得承担与利益同等甚至比那还沉重的压力。就像你唱过的那首《硬币》,“你有没有抛过一枚硬币选择正反面。”艺人就是那枚硬币,正反面,你都得担着。所以,我作为报道者,我必须把你身上被赋予的所有符号意义阐释出来,不然,那将是我的失职。读者会骂我。我为读者服务,并不为你服务,请你明白。
第三,你在电话里问我,“大标题到底是否需要与艺人一起商量后决定?”你有这样的疑惑,我很惊讶。我现在明确告诉你,不需要。我们有权自己决定大标题。你听到这个,可能会震惊,因为估计你之前接触过的一些媒体,都是按照你的意思去制定大标题,甚至修改内容。那么,现在我告诉你,之前的那些做法是错的。我需要对我文章里的内容负责,你对你受访时的言论负责。如果我的标题诽谤了你的声誉,你有权诉诸法律,如果没有,只是不符合你的想法,那么抱歉,只能如此。
第四,你本人和你团队的成员都问我,在采访之前为什么没有签订一份合同,要求文字和图片都必须得到你们的确认才可以发稿,有一种追悔莫及的意思。好,最严重的问题来了。我是不会和你们签订什么协议或者合同的。这不是我第一次遇到这种要求,两年前,一个由著名演员转型的女导演也提过,当然不是她本人,而是她外包的公关公司提出的。我拒了,最终也照常采访了。从那时候起,这种带有要挟性质的“合约”就开始在艺人和媒体之间悄悄蔓延。我知道,某些著名的媒体都曾与你签过合约,但是我们不会,大不了不就是不采访你么。又能怎样呢?而你到现在仍然坚定地认为与媒体签订一份协议是无比正确甚至天经地义的事情,可以拿出来质询。老汪,还是那句话,你对你的言论负责,我对我的写作负责。我没有义务受制于你,必须经你认可后才能发稿。我理解,你们毕竟是艺人,形象构建是基本工作,如果我做了艺人,可能比你还事儿。但,理解你,不代表服从你。老汪,不要企图控制媒体,你控制不住的。如果你真的用一份份协议把所有媒体都变成了你的“自媒体”,那么你接受采访的这个行为就失效了。我可不可以认为,从此以后,所有有关你的长篇报道都是你的企宣稿的变奏形式?那么,还会有人去读有关你的报道吗?那也不是你想看到的局面,对吗?再说,我们姑且不论那种协议与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我们就只说你如果接受国外媒体采访,你也要和《时代》周刊签份协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