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机构辩称起诉不合法
被起诉后,该医疗美容机构辩称,5位女明星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状上女明星的签名与网络上公布的原告签名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女明星并不能证明他们网站所使用的图片归其所有,也不能证明图片中的人物是女明星本人。
该医疗美容机构还认为,网站所涉文章是科普性文章,不是广告宣传,所有图片均来源合法且为有偿使用。在涉案文章、图片中从未出现过这5位明星姓名,也没有对其点评,没有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原告曾使用过该项美容技术或原告曾在被告处进行过医疗美容,更不存在任何侮辱或者诽谤字眼,不会导致公众对原告的名誉产生任何负面评价。
医美机构一审败诉
5月16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医疗美容机构为实体店经营服务,网站属营利性质。该医疗美容机构主张其所用图片来源合法且为有偿使用,但未能举证证明。
因此,法院支持5位女明星“公开致歉”的要求,判决该医疗美容机构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
对于经济赔偿,法院一审判决该医疗美容机构各赔偿5位明星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及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开支832元~2332元不等。
8月14日,厦门市中院二审调解结案。调解书中,该医疗美容机构对5位明星的经济赔偿按照一审判决。而对于一审中登报公开致歉的判决,调解书中规定该医疗美容机构向5位女明星表示歉意,但没有规定具体致歉方式。